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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说“我只是一个代购,不保产品质量”

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-01-04

讲述法治故事,传播法治声音。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“青法说案”栏目,聚焦社会民生,选择身边案例,以通俗生动语言,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,向社会释法说理。


小莉在网店“佳人代购”下单

日本某网红品牌的美白丸

到货后发现不对劲

向卖家主张赔偿

但卖家却说自己是代购

产品有问题要消费者自己担



小莉在网店“佳人代购”购买的日本某网红品牌的美白丸存在质量等问题,主张赔偿遭拒,于是小莉将卖家诉至法院,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十倍赔偿。最终,在法院的组织下,双方达成庭外和解,卖家进行了相应赔偿,小莉撤回起诉。

案情回放

小莉听朋友介绍,日本某网红品牌的美白丸美白效果极佳,看了卖家对商品的描述,小莉很是心动,经过比对,在一家名为“佳人代购”的网店,下单购买了这款美白丸。在小莉下单后的一小时,物流显示卖家已发货,很快小莉就收到了心心念念的美白丸。但拆开外包装,小莉认为该产品有些不对劲。


原告小莉诉称:凭着多年“海淘”经验,这次网购的美白丸全部都是日文,既没有中文标签,也没有任何中文说明,根本不知道使用剂量与方式,更没有报关单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,当属有质量问题的食品。


被告“佳人代购”辩称:该店系为小莉提供代购服务,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,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。被告根据小莉的下单指示购买相关产品,后邮寄给小莉。被告并非产品销售商,仅系小莉受托人,代购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小莉自行承担。案涉产品本身没有中文标签、说明。被告并非从事进出口业务的销售商,无法提供报关单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。

庭审过程

法官经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发现,“佳人代购”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平台内经营者,在销售时并未提前声明商品来源是代购的产品。该美白丸实际上从山东发货,并非从日本代购至国内,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。案涉该美白丸是一种可食用的产品,应当检验合格,并附有合格证明材料。被告作为该食品的销售者,应当知晓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。



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后,双方达成庭外和解,由被告在接到退货后全额退款给原告2872元,并赔偿10128元,被告及时履行后,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法官说法

随着国际物流行业的发展,大众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,可轻松享有来自全球的商品。网购应运而生,在提供便利的同时,也存在一定隐患。网购可能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:1.委托合同关系,俗称代购;2.买卖合同关系。


在委托合同关系中,受托人没有取得委托人指定物品的所有权,在明确委托事项后才开始处理委托事务,受托人对购买的标的物一般不负质量保证责任。但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,受托人存在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,委托人可请求赔偿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,出卖人拥有商品的所有权,买受人支付价款,出卖人交付商品。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,如果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,买受人可向出卖人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。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,需要学会区分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。


另外,本案中的美白丸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。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民生问题,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。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,要求用严谨的标准、最严格的监督、最严厉的处罚、最严肃的问责,确保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都规定了“惩罚性赔偿”条款。无论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,还是平台内经营者,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食品销售业务,充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
(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)


撰稿 | 施海群

主审法官 | 奚 鹏

编辑 | 崔缤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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